[비즈한국] 在Netflix Services Korea(以下简称Netflix Korea)与韩国国税厅围绕700亿韩元规模企业所得税展开的纠纷中,法院站在了Netflix一方。原因是法院认为韩国法人并非内容版权的使用主体,而是服务中介,因此将支付给海外法人的佣金不视为版权使用费。在围绕全球平台盈利模式与课税标准的争议持续不断的背景下,课税当局是否上诉以及上级法院的判断将对全球OTT企业课税产生何种影响,引发了外界关注。

4月28日,首尔行政法院行政6部对Netflix Korea起诉钟路税务署长、首尔特别市中区厅长及钟路区厅长的“撤销企业所得税等征收处分诉讼”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决原告部分胜诉。法院判决,在课税当局向Netflix Korea征收的762亿韩元企业所得税中,应撤销687亿韩元。
Netflix Korea与课税当局围绕企业所得税的矛盾始于2021年。2020年,Netflix Korea在韩国实现4154亿韩元营收,但企业所得税仅缴纳了22亿韩元,占比约0.5%,国税厅因此于2021年向Netflix Korea追缴了800亿韩元规模的企业所得税。Netflix Korea曾尝试通过税务行政复议申请退税,但税务审判院大部分认可了国税厅的追缴税款,随后Netflix Korea于2023年11月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762亿韩元的税款征收。
诉讼的争论焦点在于版权持有主体与佣金性质。国税厅主张,Netflix Korea是从荷兰法人处获得版权并在韩国行使权利的主体,因此负有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相反,Netflix Korea则主张,海外法人才是内容提供主体,韩国法人仅是分销订阅服务的零售商,收益产生于海外,因此无需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同时,Netflix Korea还主张支付给海外法人的佣金并非版权使用费。
在这场持续了5年多的纠纷中,法院站在了Netflix Korea一边。法院认定Netflix Korea并非版权使用主体,而是承担平台运营、广告等辅助及附属角色的服务中介。审判部裁定:“难以将Netflix Korea支付的费用视为使用内容版权的对价”,“该费用更像是海外法人向韩国用户提供流媒体服务的对价”。
不过,法院认为,针对Netflix Korea安装在韩国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网络中的缓存服务器(复制海外服务器的传输网络)征收企业所得税是合理的。Netflix Korea曾主张缓存服务器已转让给ISP,因此不属于其资产,但法院考虑到其使用目的,判定这是Netflix行使支配权的资产。

对于课税当局提出的逃税质疑,法院也未予支持。国税厅认为,Netflix Korea将大部分营收视为订阅会员购买的对价并转移至海外法人的方式属于逃税。然而,审判部判决称:“难以直接断定海外法人通过Netflix Korea这一中介销售服务的行为属于逃税行为”,“即便因在韩国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较低而导致不合理的结果,也难以据此认定本次行政处罚合法”。
国税厅曾在2020年8月至2021年5月期间,以逃税嫌疑为由对Netflix Korea进行了高强度的税务调查。钟路税务署等机构在调查过程中,以Netflix Korea拒绝提交资料为由,依据《国税基本法》对其处以罚款。然而,国税厅征收的罚款经大法院判决,于2025年10月全部撤销(相关报道:Netflix罚款处分全部驳回…国税厅全力押注“780亿韩元企业所得税”案)。
另一方面,由于针对在韩运营的全球企业逃税争议不断,课税当局是否上诉以及最终判决将产生的影响备受市场关注。2025年,Netflix Korea在韩国市场实现营收1.0542万亿韩元,营业利润203亿韩元,创下历史最高营收纪录。但企业所得税仅为66亿韩元,占营收的0.6%。这是因为其营收的81%(8539亿韩元)作为订阅会员购买的对价被转往海外法人,导致营业利润率较营收大幅降低。
Netflix Korea在宣判后向韩国媒体表示:“Netflix遵守韩国税法及相关法规,并持续向韩国内容产业及生态系统进行长期投资,同时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无论判决结果如何,我们将继续为韩国及韩国内容产业做出贡献。”